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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照明學會第三屆理事會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山東照明學會財務管理,規范學會財務行為,適應新體制管理的需要,正確反映學會經營情況,根據《會計法》和《企業會計準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記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學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務工作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學會實力為宗旨,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財政法規和財務制度,如實反映學會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接受國家有關部門的檢查監督。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條:學會按照《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記制度》《勞動合同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及《山東照明學會章程》規定,聘任或解聘協會財務負責人,確定內部財務機構設置,充分發揮財會人員的作用,嚴格執行財經紀律。
第四條:學會聘請專業會計審計公司負責學會的財務審計管理,委托秘書處掛靠單位負責學會內部會計和出納工作。
第五條:財務人員有權要求學會有關工作人員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和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條:學會各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要支持財會人員行使工作權限,維護財會人員的合法權益,重視財會人員提出的合理建議。
第三章 基礎工作
第七條:學會理事長對本學會的會計基礎工作負有領導責任,學會秘書長負責學會的日常財務管理工作。
第八條:財務人員負責本學會日常事務的處理工作,正確、及時,完整地記帳、算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內容真實,日清月結。按期編制會計報表,進行財務分析,全面反映經營成果和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的變化,為學會的運作提出合理化建議
措施。
第九條: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對會計資料進行整理立卷。各種經濟合同等重要原始憑證應另編目錄,單獨登記管理。
第十條: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第四章 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十一條:學會經費來源于會費;捐贈;在核準的行業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利息;開展行業規劃、設計、制作等服務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本學會經費必須用于《山東照明學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十三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十四條: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現金管理具體制度:
(一)現金借款需由經手人填寫“借款申請單”,一萬元以下的借款報秘書長審批簽字;一萬元以上的借款報理事長或分管副理事長審批簽字;數額較大的借款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并經理事長簽字后到財務支取。
(二)凡是借現金一千元以上的必須提前與出納約定,以便提前準備。
(三)所收現金要嚴格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于當天下班之前交給出納統一管理,不準挪用,會費收入要及時送存銀行,每日庫存現金不得超過一千元,以免丟失。
(四)學會現金收入應當于當日送存開戶銀行。
(五)學會支付費個人的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開戶銀行審核后,予以支付現金。
第十五條:差旅費報銷由報銷人按差旅費報銷規定填寫“差旅費報銷單”,一萬元以下的費用由秘書長審批簽字,一萬元以上的費用由理事長長審批簽字。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報銷的,不予支付下一次差旅借款。
第五章 費用管理
第十六條: 購置辦公用品及支付辦公費用,需要根據購置、審批計劃,由經手人填好現金借款單,報財務審核并由財務負責報秘書長審批后領取現金或支票。
第十七條: 辦公費用的報銷,必須在原始發票背面由經手人簽字,審核報銷的權限執行差旅費報銷的標準。
第十八條: 報銷時間及報銷憑證的規定:
(一)當月發生的費用應于當月報銷,最遲不能超過15日,否則需由經手人直接報秘書長審批后,財務予以報銷。
(二)所有填制的報銷單據,應字跡清楚、不能涂改,否則財務不予受理。
(三)所有由外部取得的報銷憑證,必須是稅務部門或財政局統一規定使用的正式單據(印稅務局章、財政局章并蓋有收款單位財務章),一切非正式單據不能作為報銷憑證;報銷憑證抬頭一定要寫上單位名稱。
第六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固定資產的購置管理執行辦公用品購置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條:固定資產報廢,由財務部門會同相關技術人員檢測后提出報廢申請報告,送秘書長和理事長批準。財務部門依據秘書長和理事長批準的固定資產報廢申請報告進行財務帳務處理并進行實物處理。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要按規定嚴格管理,定期維護保養,未經秘書長批準不得外借。
第二十二條: 財務部每月按各類固定資產規定的使用年限,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列入有關的成本費用核算。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凡本辦法未涉及事項,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山東照明學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由第三屆理事會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