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照明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中文名稱:山東照明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英文譯名:Shandong Illuminating Society,縮寫為SDIS。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照明專業的科技人員和相關單位會員自愿組成并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系我省照明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梁,是發展我省照明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堅持以習近平同志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落實科學發展觀,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照明專業科技工作者,圍繞我省中心工作任務和科學技術研究重點,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咨詢服務、科技培訓、編輯出版科技期刊和國際民間交流等活動,促進照明學科快速健康發展,為把山東建成照明行業大省做出貢獻,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全省建設和諧穩定的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經中共山東省科協社會組織委員會批準成立了中共山東照明學會支部,黨員活動室設在秘書處掛靠單位,黨的聯絡員負責與中共山東省科協社會組織委員會的工作聯絡,黨支部會議與理事長工作會議同步進行,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辦公住所在山東省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開展照明行業方向的學術交流,組織學術課題研究及學術考察活動;
(二)開展照明科學知識普及工作,提高群眾科學知識水平;
(三)開展照明學科的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及廣大照明學科的科技人員的學術水平;
(四)編輯照明學術期刊、學術專著、標準規范、科普讀物及有關信息資料,搞好信息服務工作;
(五)組織本學科的專家協助政府對照明學科發展規劃和管理決策進行論證,提供科技咨詢服務,當好黨和政府的參謀助手;
(六) 經批準,組織開展有關科技成果評定和表彰獎勵工作,積極開發和推廣照明學科的科研新成果,促進科技成果向生產力的盡快轉化;
(七)加強與國內外有關學術團體及學者的聯系,開展國內外術交流及科技合作;
(八)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及時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向黨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九)積極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深化改革、轉換職能中委托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照明及其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的專家、學者及行業領軍人物;
(四)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具有中級崗位資格或資質的技術工人、高校碩士以上在校研究生、關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具有相應照明學科知識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和領導干部。
(五)從事與照明學科相關專業并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工作者的企、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組織。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長工作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并按照《山東照明學會會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優惠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
(五)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并監督本會工作;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科技、科普活動,完成本會委托交辦的工作任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取消其會籍,并在相關媒體公布除名決定:
(一)觸犯刑律者;
(二)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期滿后不得延期。特殊情況需提前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
第十九條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理事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情況、財務情況、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與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見建議;
(四)向理事長或理事會提出召開臨時會議的建議權。
第二十條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利益,并履行以下義務: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在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三)不利用理事職權謀取不正當利益;
(四)不從事損害本會合法利益的活動;
(五)不得泄露在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會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 謹慎、認真、勤勉、獨立行使被合法賦予的職權;
(七)接受監事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審議本會各機構工作計劃,并領導其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涉及改選換屆、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方式召開。涉及人、財、物等重大事項決議的常務理事會會議,不得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省內照明界有較高的聲望,熱心學會工作,責任心強,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與屆期相同。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理事長或副理事長可以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的執行機構負責人被罷免,或本會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的,本會可根據會員代表大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后,由新當選的法定代表人代為行使職權,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處理其他與本會發展有關的重大事宜。
第三十三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四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設3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社會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四)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財務管理人員損害社會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社會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監事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五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前述決定應當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制作會議紀要,妥善保存原始資料。分支機構是本團體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的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本團體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在住所地以外屬于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本團體開展活動、承辦本團體交辦事項的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九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必須規范,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不得單獨冠以 “山東”、“齊魯”、“全省”等字樣,分支機構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字樣結束,代表機構以“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字樣結束。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所屬社會團體名稱的規范全稱。
第四十一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主要負責人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二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不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決機制
第四十四條 本會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合作開展臨時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建立健全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管理規程。建立《會員管理辦法》、《信息公開辦法》、《會員代表選舉辦法》、《會費管理辦法》、《理事會表決規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規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六條 本會建立健全證書、印章、檔案、文件等內部管理制度,并將以上物品和資料妥善保管于本會辦公住所,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會證書、印章遺失時,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在公開發布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后,可以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重新制發或刻制。如被個人非法侵占,應通過法律途徑要求返還。
第四十八條 本會建立民主協商和內部矛盾解決機制。如發生內部矛盾不能經過協商解決的,可以通過調解、訴訟等途徑依法解決。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服務、咨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聘用兼職出納和會計,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 本會重大資產配置、處置須經過理事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會遭受損失的,參與審議的理事(常務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常務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本會發生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辦法》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本會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本會發生違法行為或本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信息公開與信用承諾
第六十條 本會依據有關政策法規,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轉移或委托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
本會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任命或指定1名負責人作為新聞發言人,就本組織的重要活動、重大事件或熱點問題,通過定期或不定期舉行新聞發布會、吹風會、接受采訪等形式主動回應社會關切。新聞發布內容應由本會法定代表人審定,確保正確的輿論導向。
第六十一條 本會建立年度報告制度,年度報告內容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未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的,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
第六十二條 本會重點圍繞服務內容、服務方式、服務對象和收費標準等建立信用承諾制度,并向社會公開信用承諾內容。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十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條 本章程經2019年7月7日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七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